一、整改任务
截至督察进驻时,全省渗滤液积存量达55万吨。抚顺、锦州等市多个垃圾填埋场均存在大量渗滤液积存、部分渗滤液渗漏外排等问题。
二、整改目标
解决垃圾渗滤液积存外排问题。
三、整改措施
1.将渗滤液处理作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进行推动,并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21〕45号),加强对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绿色发展。同时,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城管〔2023〕14号),切实做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管理工作。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先后对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朝阳等城市填埋场和渗滤液处理情况进行了实地督导,并对相关城市下发了《工作提示函》《督导函》,全力推进各市的整改任务按期整改落实。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加强环境监测,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不需要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要定期检测,确保符合处理排放标准。
4.强化监督督办,建立整改台账,组织专家核对各市处理台账、购买服务合同、渗滤液结算支付账目、检测报告等,通过多种方式验证渗滤液处理情况,没有发现整改不力、整改问题突出的地区。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验收组,按照相关城市整改进度,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现场踏勘、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对抚顺、锦州等11个城市承担的第8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分别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通过验收,垃圾渗滤液积存外排问题得到解决。
2024年12月,省督改办、省政府办公厅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8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出具了“通过验收,同意履行销号程序。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持续强化规范全省垃圾渗滤液处置,防止垃圾渗滤液外排,适时开展‘回头看’工作,防止问题出现反弹”的验收销号意见。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4月2日
受理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电 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