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辽宁省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5 作者:辽宁久联 点击数:857185

关于开展辽宁省建设科技成果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先进的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我中心(总站)根据《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继续为全省广大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成果开展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为辽宁省内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的科技成果应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产品(材料)生产等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工程应用中替代优势明显,对提升功能性能、保障质量安全、提高效率效益等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具有科技创新性、指导性和可推广性。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申报资料

    (一) 《辽宁省建设科技成果评估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评估资料

1、评估大纲(包括项目来源、评估依据、评估目的、建议的评估内容、建议的评估程序、评估资料目录及提供单位);

    2、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3、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点、加工工艺、科技创新、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测试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局认可的[带有CAL、CMA标志]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7、查新报告(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报告);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3~5个用户证明材料);

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10、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或措施;

11、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样本;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3、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同时加盖申请评估单位公章确认,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评估申请表一式两份(盖公章),申报评估资料一式十份。

三、申报程序

科技成果申报单位可依照申报要求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颁发《辽宁省建设科技成果评估证书》。

四、联系方式

电话:024-23447658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38号

附件:《辽宁省建设科技成果评估申请表》

   


辽宁省建设事业指导服务中心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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