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公示

发布时间:2021-05-11 作者:辽宁久联 点击数:71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有效提升我厅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向社会公开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厅法律顾问服务单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应具备条件

  1.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在沈阳市,设立10年以上,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执业信誉良好,拥有100名以上律师;

  2.律师事务所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3.熟悉政府行政工作,具有受聘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经验和业绩。

4.能够为我厅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3人的优秀律师团队提供服务,并确定1名驻场律师长期在我厅协助处理日常涉法事务,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5.能够保障履行顾问职责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驻场律师产生的必要费用。

 

(二)指派律师应具备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持有律师执业证,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此项要求不含驻场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应严格遵纪守法,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称职”、“基本称职”的情况,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熟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具有为行政机关提供顾问服务的丰富经验,了解行政机关运行工作流程

5.具有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经验。熟悉应诉、复议案件的办理流程,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及时解答我厅提出的在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解答或意见。

2.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针对决策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事项给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出评估,对决策过程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3.应我厅要求,参与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并提出有关建议。协助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4.应我厅要求,对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5.参与我厅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对行政执法程序、实体、案卷制作做出建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6.对我厅拟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有效规避合同风险。

7.我厅对外发生纠纷或诉讼时,应按照法定时限协助我厅有关部门形成答辩状、组织证据,按时向法院提交,并作为我厅委托代理人全程参加诉讼活动。

8.对我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代为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9.应我厅要求,参与重要信访、投诉处理案件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10.应我厅邀请,通过专题课程、案例分析、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为我厅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培训,并参与有关普法活动。

11.驻场律师在驻场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守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并对工作中知晓文件、信息严格保密。

12.办理我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

(一)服务期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选聘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二)服务费用

法律顾问费10万元人民币。

四、选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我厅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审。我厅将组织评审工作,对所有应聘材料进行认真评选,综合考察各应聘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执业经历、顾问服务工作方案等因素,择优确定。

(三)公示。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将拟聘请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

(四)正式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拟聘请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签订合同。

五、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1年5月11日至5月14日

(二)报名应提交的资料:

1.报名申请书;

2.拟派驻律师基本情况;

3.服务方案;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负责人及拟组建的律师团队人员简介;

6.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其他资质证明或荣誉证书等;

8.其他能证明律师事务所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三)报名方式:请报名人员持上述报名材料到现场报名,报名地点为: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67房间。

  联系人:  024-23448609


成交资质 success case